软弱土与环境土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0-09-08浏览次数: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的有关规定,为了充分利用和发挥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氛围,实现重点实验室的开放效益,开辟立足国内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渠道。开放课题科学基金用于吸引和资助国内外优秀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来实验室开展软弱土与环境土工领域的深入研究,促进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提高学科水平和科研水平,特设立软弱土与环境土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开放基金。
第二条 软弱土与环境土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开放基金经费来源于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的财政支持,并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第二章 开放基金申请程序


第三条 每年第一季度,实验室召开有关实验室开放基金启动规划会议,提出本年度拟重点研究内容、指南和建议,上半年召开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实验室提出的研究方向进行评审和修改。
第四条 本实验室每年6 月发布《软弱土与环境土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开放课题科学基金申请指南》,申请者的研究课题应符合本实验室研究基金申请指南, 有明确的前沿性和开拓性, 有切实可行的技术路线和确定的研究时间。申请者填写《软弱土与环境土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开放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 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软弱土与环境土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申报下一年度课题。
第五条 课题申请者(及联合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人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申请人申报的课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签章。申请人应保证履行做出的承诺。
第六条 申请课题需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批准方可纳入资助计划。评定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并通知申请者。
第七条 对实验室同意给予资助的课题,应由课题负责人填写科研合同一式两份,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正式列入本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申请者同时向实验室提交课题实施计划。
第八条 一般课题资助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重点课题的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对某些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适当放宽时限。经费按年度计算,课题实行单独核算。


第三章 开放基金的开支范围


第九条 开放基金的开支应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应符合浙江大学的有关规定, 主要包括:
(1)课题研究费用, 如大型仪器测试费, 专用小型仪器及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及维修费、零星器材购置费或加工费、测试费和协作费等;
(2)化学试剂及实验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材料费;
(3)学术活动费,包括国内学术会议,科学考察,调研,评审及鉴定费用;
(4)科研人员的科研津贴,补差工资,加班费,差旅费等;
(5)客座人员住宿费和交通费等;
(6)水、电、管理费等。

第四章 项目与成果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必须按《软弱土与环境土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开放基金申请书》中所列的研究计划、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严格执行,按时结题,接受验收。
第十一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同意。课题研究若偏离原计划方向,管委会将予以指正,不服从者,实验室主任有权中止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课题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结题,并向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提交课题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
单位。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的成果归浙江大学软弱土与环境土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共有。对本开放课题项目所取得的专利、经济效益等其它成果必须如实向实验室汇报。成果署名时,同时署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及“浙江大学,软弱土与环境土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Key Laboratory of Soft Soils and Geo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Zhejiang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论文首页脚注或致谢须标注“软弱土与环境土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开放基金资助项目”( 英文为: The Project Supported by the Foundation of Key Laboratory of Soft Soils and Geo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Zhejiang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在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类奖励时也必须作类似的标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软弱土与环境土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软弱土与环境土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零零九年六月六日